韶关市安昌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韶关市安昌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0205执262号之十二
申请执行人:韶关市安昌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曲江区南堤二路**工贸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0743694568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罗定市,现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本院受理韶关市安昌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205民初136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应归还欠款8500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8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3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车辆等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双方当事人于2019年3月29日到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韶关市安昌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借款55000元及利息(按生效调解计算),扣划被执行人已冻结银行存款5000元作为还款后解除冻结,被执行人定于2019年4月2日前归还2万元,余款于2019年4月起每月17日前归还2000元至还清为止。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和解协议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有利于化解之间矛盾,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粤0205执262号案的执行。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苏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