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205民初755号
原告:***,男,196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荣发,广东圣安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韶关市安昌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南堤二路20号工贸大厦三楼302室。
法定代表人:唐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仁杰,广东踔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韶关市安昌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颜少珠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张玉琴
书 记 员 李彦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