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581执2398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林州市红旗渠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新河公路合涧小屯段路西20米。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11月05日生,住河南省林州市。
关于林州市红旗渠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5月0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在17×××85账户内余额人民币1488.51元,现因案件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17×××8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24035.04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方林太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