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581执239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林州市红旗渠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新河公路合涧小屯段路西20米。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11月05日生,住河南省林州市。
本院在执行林州市红旗渠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5e9858ee4fe9e24f82137e7@wx.tenpay.com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42.59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李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