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红旗渠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林州市红旗渠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581执239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林州市红旗渠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新河公路合涧小屯段路西20米。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11月05日生,住河南省林州市。 本院在执行林州市红旗渠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17×××4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24035.04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李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