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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林州市红旗渠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581民初4146号
原告:***,男。
被告:林州市红旗渠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
原告***诉被告林州市红旗渠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6元减半收取6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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