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国鼎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南国鼎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605民初3496号 原告:广东南国鼎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男。 原告广东南国鼎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3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协调款160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80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主要从事家居、别墅、豪宅、商铺、写字楼、酒店等家居配饰、设计、施工及后期保修一体化服务。原告承接了顺德********漾花岸6号别墅的土建及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因土建工程牵涉旧房屋结构的拆除和改建,如果改动需要与物业及邻居进行沟通处理、办理相关报建手续等。被告原系***花城的物业经理,在物业有一定的人脉关系,此前同小区其他房屋的改建也曾经他手处理。2021年12月26日原告员工***经他人介绍与被告认识并通过微信进行沟通相关土建工程施工的事情。双方于2021年12月30日签订了《土建施工沟通协调费合同》,约定将******漾花岸6号别墅的土建工程的相关协调事宜委托给被告处理,协调费用160000元,签合同之日支付10000元,2022年1月3日前支付150000元。协议中明确约定被告配合原告在2022年1月4日起的60个工作日内完成加建工程。协议签订后,原告如约于2022年1月3日向被告支付尾款150000元。而被告却一直未能将土建工程的报建工作及沟通事宜处理好,导致土建工程一直无法开工和推进。2022年8月25日,原告与被告达成《退款协议》,约定被告在2022年9月1日下午17时将协调款160000元全额退还给原告。同时协议中约定如果被告逾期未退款的,原告有权追究******漾花岸6号别墅装修工程的损失,同时协议中约定逾期支付一天赔款违约金10000元。 被告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请求分期还款,每月还5000元,减免违约金。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经审查,本院对原告举证的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 2021年12月30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土建施工沟通协调费合同》,约定甲方将******漾花岸6号别墅的土建工程的相关协调事宜委托被告处理,协调费用160000元,签合同当日支付10000元,2022年1月3日前支付150000元。原告分别于2021年12月30日、2022年1月3日向被告支付10000元、150000元。 2022年8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退款协议》,约定被告于2022年9月1日下午17时前将协调费用160000元退还给原告,如果逾期未退还,原告有权追究该费用以及有关经济损失,每逾期一天赔偿违约金1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退款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应按协议约定退还费用160000元,对原告相应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双方约定被告逾期支付需按10000元/日计算违约金明显过高,本院酌定自2022年9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以不超过48000元为限),对原告超出部分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南国鼎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返还160000元及以该款为本金自2022年9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付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以不超过48000元为限); 二、驳回广东南国鼎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210元(广东南国鼎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广东南国鼎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25元,由***负担1785元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迳付予广东南国鼎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