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37320号
原告:***,女,197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国和(系原告丈夫),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天津市南国鼎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江西路与合肥道交口西南侧富润中心1-1905。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东南国鼎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永胜西路22号新凯广场2座3519-3522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的原告***与被告天津市南国鼎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广东南国鼎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2023年4月2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