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国鼎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天津市南国鼎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37320号 原告:***,女,197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国和(系原告丈夫),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天津市南国鼎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江西路与合肥道交口西南侧富润中心1-1905。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东南国鼎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永胜西路22号新凯广场2座3519-3522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的原告***与被告天津市南国鼎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广东南国鼎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2023年4月2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