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国鼎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南国鼎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4执167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南国鼎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约口工业区一排2座(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99369975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7年8月12日出生,住所: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 一、案件基本情况 关于广东南国鼎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604民初222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应立即停止使用广东南国鼎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9061918号、第9061842号“南国鼎峰装饰NanguoDingfengDecoration及图”注册商标,应向广东南国鼎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加盟费40000元、品牌建设费13150元、违约金7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339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广东南国鼎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费822元。 二、财产调查处置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予履行。本院通过全国总对总查控系统、佛山市财产查控系统向银行、房屋、国土、车辆、工商等财产登记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道××号××栋××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赣(2017)武宁县不动产权第0××1号】(查封期限为:2022年8月19日至2025年8月19日止),因房产价值较大,尚设有高额的抵押权,且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共同共有房产份额,本院暂不处置。此外,未发现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 三、限制、处罚情况 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行为。 四、结案方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期限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0604执1675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