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4执49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南国鼎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约口工业区一排2座(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99369975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12月17日出生,住所重庆市渝北区。
一、基本情况
关于广东南国鼎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粤0604民初3566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21年8月22日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生效法律文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确认原告广东南国鼎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9年6月28日签订的《品牌加盟合同书》于2021年6月28日解除;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原告广东南国鼎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1xxxxxx2号商标;
(三)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九十日内注销登记广东南国鼎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秀山分公司;
(四)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南国鼎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品牌管理费30000元;
(五)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南国鼎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元;
(六)驳回原告广东南国鼎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50元,由原告广东南国鼎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750元,被告**负担3000元。
因债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债权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470元。
二、对财产的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
(一)本院依法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于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开设的金融账户,冻结期限自2022年4月24日至2022年4月23日。本院依法扣划该金融账户470元,用于缴纳执行费。
(二)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于中国建设银行有限公司重庆渝北金福支行开设的金融账户(尾号8336),冻结期限自2022年3月28日至2023年3月27日,实际冻结金额为71.99元,由于所控金额较小,故未予划扣。
(三)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区××路营业所开设的金融账户(尾号5606),冻结期限自2022年3月28日至2023年3月27日,实际冻结金额为596.67元,由于所控金额较小,故未予划扣。
(四)通过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人身保险产品,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发函至上述公司对该保险账户进行冻结,冻结期限为三年,截止日前,上述公司尚未有查询及冻结的反馈。
(五)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重庆市渝北区××街道××号××幢××,查封期限自2022年4月27日至2025年4月26日。
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广东南国鼎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书面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微信金融账户及人身保险予以解封。
如需申请续封(查封、扣押、冻结),请于查封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将续封申请书面送达本院。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封的法律后果。
三、执行和解情况
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广东南国鼎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开始协商,并于2022年7月4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于2022年12月31日履行完毕。
由于本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书面申请不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惩戒措施,故本院未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惩戒措施。
四、结案方式
本院认为,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和解期间超过六个月,属于应当终结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0604执4986号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白东亚
审判员 ***
审判员 柳 军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何世烜
附: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主席令第一百零六号施行日期:2022年1月1日)
第二百六十四条由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1号施行日期:2018年5月28日)
关于和解长期履行案件的报结问题
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选择“长期履行”情形)报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