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4民初18276号
原告:广东南国鼎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约口工业区一排2座(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99369975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法务。
被告:***,女,汉族,1971年9月26日出生,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
被告:都安瑶族自治县南国鼎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都安瑶族自治县安阳镇***450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28MA5PQWQJ9L。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南国鼎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都安瑶族自治县南国鼎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13日以已与两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南国鼎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都安瑶族自治县南国鼎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广东南国鼎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销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