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4民初8733号
原告:济南恒和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区***街道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市第二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区明水街道铁道北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济南恒和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市第二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济南恒和塑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恒和塑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恒和塑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777元,由原告济南恒和塑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 红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