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91民初4024号
原告:**,男,196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百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区。
被告:**市第二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区明水街道汇泉路33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81760992831Y。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市第二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市第二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1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张 玥
书 记 员 **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