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市第二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市垦利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民初68号
原告:**市第二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区明水街道汇泉路334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市第二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郇广北,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市垦利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广兴路277号创业大厦90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山东东辰佳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康洋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山东东辰佳日置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山东东辰佳日置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工作人员。
原告**市第二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二建)与被告东营市垦利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垦利城投)、第三人山东东辰佳日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辰置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郇广北,垦利城投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东辰置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二建向本院起诉请求:1、依法确认**二建在工程欠款28097600.49元范围内对垦利城投东辰佳苑西区1一6号、14一16号楼工程(以下简称涉案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2、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二建诉东辰置业(2018)鲁05民初751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判决**二建在工程欠款28097600.49元范围内对涉案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东辰置业破产管理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全程参与庭审,始终认可东辰佳苑西区1一6号、14一16号楼的所有权归东辰置业,并没有提出涉案工程已经转让或无法实现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且在**二建债权申报时确认了**二建对涉案工程在工程欠款28097600.49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债权。但在后期破产分配方案中,破产管理人把**二建的以上具有优先受偿权的工程欠款调整为普通债权,其理由是涉案工程已以物抵债方式转让给垦利城投。根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法律直接赋予承包人(或实际施工人)的权利,属法定优先权,该***附于建设工程,效力高于抵押权,具有追及效力。建设单位未经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人同意转让建设工程的,对优先受偿权人的权利不产生影响,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人仍可就相关工程主张优先受偿权。东辰置业虽然将涉案工程折价转让,但**二建依然对涉案工程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况且东辰置业将涉案房产以物抵债转让给垦利城投时,并未通知**二建。
垦利城投辩称:一、**二建提起本案诉讼,构成重复起诉。**二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已被法院生效判决确认且通过破产程序履行完毕。**二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破产债权确认之诉,要求行使优先权的权利丧失。2020年5月12日,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确认**二建的债权系普通债权后,**二建没有在法定期间内提起债权确认之诉,其于2020年7月11日提起(2020)鲁05民初456号破产债权确认诉讼行使优先权的权利已经丧失。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后,**二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请求法院裁定撤销,责令债权人会议重新作出决议,应视为**二建认可该决议。法院裁定对全体债权人均有拘束力,各债权人均应执行法院裁定。**二建申报破产债权后,又在破产程序外就同一债权再次起诉,构成重复起诉。二、**二建向垦利城投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建筑工程优先权不属于物权,只能向合同相对方行使。**二建与垦利城投之间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二建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应驳回**二建对垦利城投的诉讼请求。东辰置业转让涉案工程时,优先权尚未成立,垦利城投在优先权成立之前合法拥有东辰佳苑西区整体(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应受法律保护,**二建无权向垦利城投主张优先权。建筑工程优先权不是物权,未经公示不具有追及力,不具有对世性。**二建主张的优先权并未公示,不具有追及力,且东辰置业转让时优先权并未成立,垦利城投依法取得涉案工程,应得到法律保护。三、假定**二建有权向垦利城投主张权利,**二建的起诉也已超过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本案应适用六个月的除斥期间自2019年8月20日开始计算行使期限,**二建无权向垦利城投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四、垦利城投已依法取得东辰佳苑西区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二建只能在破产程序中向东辰置业申报债权。综上,**二建向垦利城投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应驳回**二建的起诉。
东辰置业辩称:一、**二建的债权在破产程序中被确认为普通债权后,没有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管理人于2020年5月12日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并提交债权审查表,**二建直至同年7月11日才提起诉讼,已经超过15日诉讼权利主张期限,其在破产程序中要求优先权的权利已经丧失。二、管理人对**二建债权的确认在实体和程序上均合法有据。管理人确认其工程优先债权数额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确认清偿原则的程序合法,经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涉案佳苑西区已依法转让且工程价款不在破产财产范围内,根据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该在建工程优先权无对应特定优先权的财产,东辰置业请求确认**二建享有优先受偿权缺乏依据。
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22日,**二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东辰置业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诉讼。2019年8月20日,本院以(2018)鲁05民初751号民事判决认定:一、解除**二建与东辰置业东辰佳苑西区1一6号、14一16号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二、东辰置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二建工程款47395337.01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本金47395337.01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收);三、东辰置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二建鉴定费1427149元;四、**二建在东辰置业欠付其工程款47395337.01元范围内对其所施工的东辰清风港7号楼、涉案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该判决已生效。2019年4月25日,本院以(2019)鲁05破申4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东辰置业的重整申请,并指定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担任其管理人。
2020年7月11日,**二建因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以东辰置业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二建对享有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涉案工程范围内享有28097600.49元的优先受偿债权;2、依法确认**二建对享有工程优先受偿权的东辰清风港7#楼工程范围内享有19297736.52元的优先受偿债权;3、本案诉讼费用由东辰置业承担。该案审理期间,**二建申请追加东营市垦利区城市建设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为本案被告和第三人参加诉讼,并增加诉讼请求第三项为判决东辰置业行使对其与城投公司签订的关于东辰佳苑西区工程项目转让合同的撤销权,或者在该转让合同价款中优先支付**二建的建设工程优先受偿债权。本院在该案中分析认为,**二建以东辰置业为被告,主张确认**二建对东辰置业的涉案工程范围内享有28097600.49元的优先受偿债权,对东辰清风港7#楼工程范围内享有19297736.52元的优先受偿债权,与本院(2018)鲁05民初751号已生效民事判决第四项一致,案件的当事人双方、诉讼标的与本院(2018)鲁05民初751号民事案件相同,系在(2018)鲁05民初751号民事判决生效后再次起诉,构成重复起诉。本院以(2020)鲁05民初456号裁定驳回**二建的起诉后,**二建不服该裁定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21年5月12日,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院认为,**二建向本院起诉请求确认其在工程欠款28097600.49元范围内对垦利城投涉案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该请求事项与本院(2020)鲁05民初456号案件中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同,在前案中其主张确认对东辰置业涉案工程范围内享有28097600.49元的优先受偿债权与本案请求确认**二建在工程欠款内对涉案工程的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相同,与本院(2018)鲁05民初751号已生效民事判决第四项认定的**二建对其所施工的涉案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判决内容也相同,即**二建在工程欠款内对涉案工程的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已经生效裁判予以确认,**二建在本院(2018)鲁05民初751号民事判决和(2020)鲁05民初456号裁定生效后再次起诉,系重复起诉,应予驳回。
需要说明的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方式是权利人就所施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涉案东辰佳苑西区1一6号、14一16号楼即使已转让给垦利城投,**二建仍对涉案工程的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二建可以通过申请执行本院(2018)鲁05民初751号民事判决第四项内容对涉案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行使优先受偿权。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市第二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商卫卫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