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綦法民初字第00685号
原告***,男,195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被告重庆市顺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九龙大道60号-8栋2写字楼,组织机构代码59051544-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诉重庆市顺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兰云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