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902执保846号
申请执行人:泰安***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高新区。
申请执行人:**,女,197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
申请执行人:程合东,男,197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
被执行人:***,男,196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
被执行人:齐杰,女,197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
被执行人:泰安市天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泰安市。
被执行人:泰安华夏农林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
申请执行人泰安***机械有限公司、**、程合东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执行人***、齐杰、泰安市天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泰安华夏农林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660000元冻结或者查封相应价值财产。本院依据(2020)鲁0902民初5629号民事调解书。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泰安***机械有限公司、**、程合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齐杰、泰安市天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泰安华夏农林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66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红梅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泽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