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902执保1615号
申请执行人:泰安***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地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730900554398989D。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72年10月9日出生,住泰安市。
申请执行人:程合东,男,汉族,1972年12月23日出生,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0年3月14日出生,住泰安市,身份证号码:
370902197003141544。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9月23日出生,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泰安市天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地泰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900727556747J。
被执行人:泰安市华夏农林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郗
**,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夏张镇次章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900312667277C。
申请执行人泰安***机械有限公司、**、程合东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340万元。冻结或者查封相应价值财产。本院依据(2020)鲁0902财保1301号裁定书。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泰安***机械有限公司、**、程合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泰安市天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泰安市华夏农林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4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