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天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泰安凯利特机械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902执1839号之九 申请执行人: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温泉路7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061980217W。负责人:***,职务行长。 被执行人:泰安凯利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高新区汶苑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554398989D。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泰安市天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青春创业开发区金龙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727556747J。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72年10月09日出生,汉族,住东明县。 被执行人:程合东,男,197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 被执行人:***,男,196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 被执行人:**,女,197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 被执行人:***,男,195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 被执行人:***,男,197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 被执行人:***,男,1973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 根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鲁0902民初5702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价值1233328.14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