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02财保1301号之一
申请人:泰安***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地高新区。
申请人:**,女,汉族,1972年10月9日出生,住泰安市。
申请人:程合东,男,汉族,1972年12月23日出生,住址同上。
被申请人:**,女,汉族,1970年3月14日出生,住泰安市。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9年9月23日出生,住址同上。
被申请人:泰安市天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地泰安市。
被申请人:泰安市华夏农林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
申请人泰安***机械有限公司、**、程合东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340万元予以冻结或者查封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已交纳保全费5000元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泰安***机械有限公司、**、程合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泰安市温泉花园菊泉阁4号楼1**5层东户(泰房权证泰字第××号)房产;
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泰安市户(泰房权证泰字第××号,泰土国用(2014)第T-0224号)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