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天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执 结 案 件 通 知 书 (2020)鲁0911执647号 申请人: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西支行,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大街西首岱岳区政府对过***世界。 负责人:**,任行长。 被执行人:泰安市天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天平钢材市场C-1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泰安***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高新区汶苑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泰安华夏农林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夏张镇次章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温泉花园4号楼1**501室。 被执行人:**,女,197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东湖小区26号楼1**401。 被执行人:程合东,男,197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东湖小区26号楼1**401。 被执行人:**,女,197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泰山区温泉花园菊泉阁4号楼1**501室。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2019)鲁0911民初4569号民事判决书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泰安***机械有限公司、程合东、**履行借款本金、利息、诉讼费3309690.09元,执行费36196元,两项共计3345886.09元;被执行人泰安华夏农林发展有限公司、***、**履行49889.89元。业经本院依法执行,现已执行完结。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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