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民终185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经开)第二大街58号创业大厦(兴华产业园二号楼)8层809、810号。
法定代表人:施军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峰,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融通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蒲吕街道办事处龙庆路8号(工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肖军。
上诉人**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融通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豫0191民初149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本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予在指定的期限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文琳
审判员 高 镭
审判员 石卫华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李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