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融通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蓝德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融通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民终185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经开)第二大街58号创业大厦(兴华产业园二号楼)8层809、810号。
法定代表人:施军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峰,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融通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蒲吕街道办事处龙庆路8号(工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肖军。
上诉人**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融通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豫0191民初149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中,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4日依法向上诉人**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经本院核查,上诉人**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限(2019年8月21日)内向本院预缴本案二审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耿胜利
审判员  赵自伟
审判员  徐卫岭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徐成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