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民终185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经开)第二大街58号创业大厦(兴华产业园二号楼)8层809、810号。
法定代表人:施军营,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军峰,该公司法务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融通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蒲吕街道办事处龙庆路8号(工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肖军。
上诉人**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融通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豫0191民初149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朱 凯
审判员 常 沛
审判员 蒋德军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蔡玉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