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融通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茂达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重庆融通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1102民初1008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65年5月15日,甘肃省定西市人,农民,住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
被告重庆茂达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正街8号2幢13-15。
法定代表人殷长春,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重庆融通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蒲吕街道办事处庆龙路8号。
法定代表人肖军,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中国核工业二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路11号。
法定代表人张仕兵,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甘肃大成人文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新城大道东侧3幢教育大厦4层404室。
法定代表人杨映,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诉被告重庆茂达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重庆融通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二四建设有限公司、甘肃大成人文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17日以被告重庆融通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已支付劳务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确属自愿,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侵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宋如峰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恩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