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渝0113执452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铭卓电气设备机箱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九公里青岗湾小区1栋4一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569928946C。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融通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市辖区铜梁区蒲吕街道办事处龙庆路8号(工业园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774877834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重庆铭卓电气设备机箱有限公司与重庆融通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重庆铭卓电气设备机箱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系其对自身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渝0113执45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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