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民申130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石化胜利油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西四路324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东营名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西三路10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5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住四川省苍溪县。
原审被告:***,男,汉族,1969年3月23日生,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中石化胜利油建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名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赣10民终10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刘 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