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名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东营名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502民初1227号
原告:***,男,197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告:东营名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西三路1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2706355292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东营名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063元,减半收取353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