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22民初114号
原告:***,男,1970年1月27日出生,郵城县村民,现住该村。
被告:***,男,1966年8月16日出生,嘉祥县村民。
被告:东营名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街道西三路1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706355292D。
法定代表人:张峰,经理。
原告***与被告***、东营名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程玉姣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王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