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5财保113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7年5月15日出生,户籍地长沙市雨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向阳,湖南悦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昌华,湖南悦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8年11月12日出生,户籍地长沙市望城区。
被申请人:湖南中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秀峰街道金霞中路长沙市经济开发区秀峰商贸城20栋9号1-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338470149R。
法定代表人:罗小安。
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营业场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书院路9号安玺雅苑B2、B3栋1401-142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72290482A。
负责人:胡修强。
申请人***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南中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271396元财产采取相应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符合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中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271396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许洪源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易瑞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