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5民初6721号之一
申请人:**,男,汉族,1968年9月6日出生,住长沙市开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玉双,湖南安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8年11月12日出生,住长沙市望城区。
被申请人:湖南中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秀峰街道金霞中路长沙市经济开发区秀峰商贸城20栋9号1-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338470149R。
法定代表人:罗小安。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8年11月12日出生,住长沙市望城区。该公司股东。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南中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作出(2021)湘0105民初6721号民事裁定,已经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中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765978元的财产。申请人**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中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765978元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许洪源
人民陪审员 陈 娜
人民陪审员 骆文香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 易瑞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