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5民初6721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8年9月6日出生,住长沙市开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玉双,湖南安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8年11月12日出生,住长沙市望城区。
被申请人:湖南中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秀峰街道金霞中路长沙市经济开发区秀峰商贸城20栋9号1-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338470149R。
法定代表人:彭治国。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营业场所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88号天健芙蓉盛世花园二期H栋20层、2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170512519。
负责人:李云焕。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南中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南中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765978元财产采取相应保全措施。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中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765978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许洪源
人民陪审员 陈 娜
人民陪审员 骆文香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易瑞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