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润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航墙玻璃有限公司与重庆润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0财保143号

申请保全人:重庆航墙玻璃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086328671E,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工业园区(信息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刘兴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健、任紫璇,重庆勤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重庆润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MA5U8KER1N,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核桃湾**(第**)。

法定代表人:周宗梅。

申请保全人重庆航墙玻璃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重庆润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重庆航墙玻璃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保全人重庆润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43502.2元的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为申请保全人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保全人重庆航墙玻璃有限公司提出的保全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段小琴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何小平

书 记 员 胡镜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