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润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巴南区乾申建筑设备租赁站与重庆润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3民初19136号
原告:巴南区**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巴**渝南大道****9-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3MA609CYX6H。
经营者:罗朝霞,女,197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告:重庆润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核桃湾**(第**)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MA5U8KER1N。
法定代表人:周宗梅。
本院在审理原告巴南区**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重庆润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巴南区**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巴南区**建筑设备租赁站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巴南区**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巴南区**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金 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颜泠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