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润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润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綦上道置业有限公司,重庆桑梓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10执恢107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润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MA5U8KER1N。
被执行人:重庆綦上道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582815970U。
被执行人:重庆桑梓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07588809854X。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重庆润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綦上道置业有限公司,重庆桑梓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渝0110民初16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2月2日作出的(2020)渝0110渝01**执异119号执行裁定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綦上道置业有限公司,重庆桑梓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润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0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工程款1652896.15元,保全担保保险费8250元,律师费185000元,受理费23232.50元、诉讼保全措施费5000元。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了必要的调查、执行措施。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重庆綦上道置业有限公司,重庆桑梓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也未申报财产,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及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重庆綦上道置业有限公司,重庆桑梓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现被执行人重庆綦上道置业有限公司,重庆桑梓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无财产执行。在原(2020)渝0110执4161号案件中,申请执行人重庆润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通过以物抵债方式获得债权2186458元,现金人民币1600000元。通过本次执行,本案己执行到位标的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1874378.5元。
通过调查仍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执行,经申请人同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渝0110执恢107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东
审 判 员  张 宁
审 判 员  袁永鸿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许 波
书 记 员  王椿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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