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2722民初1520号
原告:***,男,1973年4月19日生,布依族,贵州省荔波县人,住贵州省荔波县。
被告:荔波县远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荔波县街道中华路53号附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2MA6DMR839K。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覃生亮,系贵州昌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10月22日生,水族,贵州省荔波县人,住贵州省荔波县。
原告***诉被告荔波县远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强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覃亮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