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波县远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22民初1383号
原告:***,女,1979年3月24日生,水族,贵州省瓮安县人,住贵州省荔波县。
原告:***,女,1983年6月5日生,水族,贵州省荔波县人,住贵州省荔波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平,贵州箭锁律师事务所律师,系荔波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男,1985年3月22日生,汉族,贵州省瓮安县人,住贵州省瓮安县。
被告:雷小杰,男,1994年1月17日生,汉族,贵州省荔波县人,住贵州省瓮安县。
第三人:荔波县远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荔波县玉屏街道办事处中华路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2MA6DMR839K。
法定代表人:罗含庸,系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荔波县亿申汤泉谷风情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荔波县玉屏街道办事处板旺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2337357283P。
法定代表人:杨胜雪,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雷小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支付23,000元劳务费,尚欠800元,保留诉权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6元,减半收取19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慧冬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江展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