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宏伟暖通设备有限公司

潍坊宏伟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与潍坊佰宜工艺纺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寒商初字第349号
原告潍坊宏伟暖通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泰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佰宜工艺纺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潍坊宏伟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伟设备公司)与被告潍坊佰宜工艺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艺纺织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宏伟设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佰艺纺织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自2010年6月开始为被告安装、维修锅炉,截止2013年9月11日双方对账,被告共欠原告257179.06元。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维修安装费共计257179.06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9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
被告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自2010年6月开始给被告安装维修锅炉,2013年9月11日,经双方对账,被告累计欠原告各项费用共计257179.06元。双方因欠款的支付形成纠纷。
原告为了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由被告盖章确认的对账单一份,证明至2013年9月11日被告欠款的数额。
被告未到庭质证。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对账单中明确载明了被告欠款的数额,且有被告公司盖章确认,被告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对原告提交的对账单,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其是否还款及还款的数额,对欠款数额,以原告提交证据载明的数额为准。综上,原告给被告安装维修锅炉,被告至今尚欠原告257179.06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潍坊佰宜工艺纺织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潍坊宏伟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欠款257179.06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若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57元,财产保全费1800元,共计6957元,由被告潍坊佰宜工艺纺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于春兰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