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萧钢构(山东)有限公司

杭萧钢构(山东)有限公司与长春市化建红圣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1)吉01民辖终103号
上诉人杭萧钢构(山东)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吉0104民初27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杭萧钢构(山东)有限公司上诉称,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是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之下四级案由,不适用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专属管辖的规定。一审原告请求的是劳务费和违约金,属于金钱给付义务,该案属于一般合同纠纷,案涉合同约定管辖地为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长春市化建红圣钢结构有限公司二审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合同。第七百九十五条规定,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本案中,长春市化建红圣钢结构有限公司依据其与杭萧钢构(山东)有限公司签订的《长春灯泡电线有限公司立体车库钢结构工程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提起诉讼,该合同具备了前述施工合同的主要条款,且被上诉人主张其系实际施工人,其诉讼请求为支付工程价款,故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工程施工地点位于长春市朝阳区,故本案应由原审法院专属管辖。综上,杭萧钢构(山东)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闫明昕 审判员  赵 欣 审判员  张凤英
书记员  徐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