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2民初2101号
原告:*****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新安镇工业园区4号路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格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钢构(山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钢构(山东)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结构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结构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