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04民初2731号
原告:长春市化建红圣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东岭南街鑫鹏花园****。
法定代表人:王丽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钢构(山东)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胶州湾工业园/div>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长春市化建红圣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钢构(山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原告长春市化建红圣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春市化建红圣钢结构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春市化建红圣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18元,减半收取4409元,由原告长春市化建红圣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乔 木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