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81民初5404号
原告:***,男,197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航(胶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文彬,男,198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诚功(胶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诚功(胶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钢构(山东)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胶州市胶州湾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733500555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4月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山东省胶州市。
被告:胶州市海青晶钢结构加工厂,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镇台湾大街2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281MA3WMPG87M。
负责人:***,男,197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富裕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李文彬、**钢构(山东)有限公司、胶州市海青晶钢结构加工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原告***于2023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梁 岩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