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骏冠透平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骏冠透平技术有限公司与陕西蓝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1民初12613号
原告北京骏冠透平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冠透平公司)与被告陕西蓝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湖环保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涉案合同中约定:如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则可向供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即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款约定的管辖地点具体明确,属于民诉法规定的协议管辖实际联系点的范围,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合法有效。经查,原告骏冠透平公司注册地为北京市东城区北三环东路36号环球贸易中心B1209,其自2017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在该处办公,2020年4月1日该处租约到期,原告自2020年6月8日起至今一直在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甲43号1号楼11层1101、1102A、1111室办公,其法定代表人、业务部门、财务部门等全部机构及人员均在此处。综上所述,本案原告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而非本院辖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陕西蓝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孟卫明
法 官 助 理   刘蔚雯 书  记  员   常松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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