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10658号
原告:陕西蓝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白河县两河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副总经理,住公司宿舍。
被告1:***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街街道***创园B4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
被告2:北京骏冠透平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北三环东路36号环球贸易中心B120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
原告陕西蓝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蓝湖公司)与被告***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骏冠透平技术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4日立案。原告陕西蓝湖公司于2023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陕西蓝湖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蓝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张 蕾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