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骏冠透平技术有限公司

陕西蓝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骏冠透平技术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10658号 原告:陕西蓝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白河县两河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副总经理,住公司宿舍。 被告1:***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街街道***创园B4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 被告2:北京骏冠透平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北三环东路36号环球贸易中心B120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 原告陕西蓝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蓝湖公司)与被告***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骏冠透平技术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4日立案。原告陕西蓝湖公司于2023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陕西蓝湖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蓝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张 蕾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