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13754号
原告:陕西蓝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白河县两河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骏冠透平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北三环东路36号环球贸易中心B120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继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绿园西路999号***创园。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仁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蓝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蓝湖公司)与被告北京骏冠透平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冠透平公司)、***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陕西蓝湖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蓝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