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骏冠透平技术有限公司

陕西蓝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13754号 原告:陕西蓝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白河县两河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骏冠透平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北三环东路36号环球贸易中心B120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继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绿园西路999号***创园。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仁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蓝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蓝湖公司)与被告北京骏冠透平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冠透平公司)、***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陕西蓝湖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蓝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