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定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广东定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三水区乐平镇湖岗村委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07民初931号
原告:***,男,197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富景上滘村六巷10号,公民身份号码440621197310084413。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林,广东三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定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河口桥西街三巷4号二层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69479545X4。
法定代表人:温平基。
第三人: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湖岗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湖岗村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440607682432918U。
法定代表人:唐杰敏。
第三人:***,男,198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新街二区90号,公民身份号码440981198808238114。
第三人:***,男,199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新街二区90号,公民身份号码440981199007188115。
原告***诉被告广东定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湖岗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结前,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原告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蔡月梅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成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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