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福电子器材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海福电子器材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民申395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女,196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江苏海福电子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中山东路198号70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电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九环路63号-4-31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电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万象城3幢390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电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1号大街(南)16号608、609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列三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海福电子器材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电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电联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电联实业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民终3420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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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