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民申180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江苏海福电子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中山东路198号70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铁军,北京德恒(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电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九环路63号-4-31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电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万象城3幢390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电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1号大街(南)16号608、609室。
法定代表人:***。
上述三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红,**,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女,汉族,1960年1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再审申请人江苏海福电子器材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电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电联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电联实业有限公司及二审上诉人**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民终3420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江苏海福电子器材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江苏海福电子器材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