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苏0104民催16号
申请人:江苏海福电子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中山东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江苏海福电子器材有限公司员工,住南京市浦口区。
申请人江苏海福电子器材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立案后,依法于2019年7月3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申报权利期间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江苏海福电子器材有限公司持有的票据号码为0010004127427541、出票金额20000元、出票日期2014年3月21日、申请人江苏海福电子器材有限公司、收款人徐州广播电视传媒集团、出票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白下支行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海福电子器材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江苏海福电子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冬
审判员陈策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见习书记员*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