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02执25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海福电子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白下区中山东路****,组织机构代码:704049056。
法定代表人韦伟。
委托代理人周铁军,北京德恒(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女,1960年01月0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iv>
委托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102民初58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海福电子器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苏海福电子器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行使自己的权利。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2执2546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陈曦晔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屈珍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