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92财保80号
申请人:山东创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开元路39号。
法定代表人:杨泗军,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顶良,山东君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巧金,山东君辰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申请人:烟台******科技园区运营有限公司(原名称烟台西电科大科技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高新区创业路42号。
法定代表人:袁文祥,任经理。
申请人山东创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烟台******科技园区运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1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烟台******科技园区运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未进入诉前调解程序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于成乐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任奎文